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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會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應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進行補正,對于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會視為未提出。經(jīng)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guān)規(guī)定,或者認為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并由原審查部門繼續(xù)進行對原申請文件的審查程序。
專利復審的審查原則主要包括: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審批程序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審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審查原則在復審程序中仍然適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合議組在復審程序中除了需要遵循總則規(guī)定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jīng)濟原則,其中避免審級損失原則指在先審級未處理的事項通常不能由后審級超前處理,從而有效避免對當事人的審級損失;其中程序經(jīng)濟原則主要指程序的進行應當避免重復并盡可能的迅速,并且可以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
專利復審程序主要包括:(1)專利復審程序的啟動: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后3個月的時間內(nèi)可以決定是否請求復審,并且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出復審請求;(2)專利復審審查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案卷之日起1個月內(nèi)完成前置審查。如果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那么專利復審委員會會直接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并將該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并且由原審查部門對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批,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堅持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繼續(xù)進行審查;(3)合議組對審查后的專利申請文件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包括撤銷原駁回決定和維持原駁回決定兩種;(4)如果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nèi)請求進入后續(xù)司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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