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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小講堂:專利強制許可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0-06-30 14:01:00
通常情況下,專利的實施必須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實施。然而,有一種例外,就是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guī)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愿許可。
盛陽小講堂:專利強制許可
盛陽小講堂:專利強制許可

根據《專利法》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會實施強制許可。
  1.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1.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 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強制許可。
  3. 第五十一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4. 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然而,申請強制許可的人需要符合下面的條件:

  1.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2.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強制許可也需要付出使用費。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xié)商;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備注:詳細內容可以參照《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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